The World Yee
Family Association
世界余氏宗親總會章程 |
第 一 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世界余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英文名稱:「THE WORLD YEE
FAMILY ASSOCIATION」。 |
|
第三條
|
本會以宏揚祖德、敦親睦族、加強宗親聯系、促進情誼和諧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德輔道中三零四號余氏大廈十一樓,香港余氏宗親會。 |
第 二 章 會員 |
|
第五條 | 本會不設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單位。 |
第六條
|
世界各國及地區之余氏宗親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
第 三 章 組織 |
|
第七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以會長執行其職權。 |
|
||||||||||||||||||||||||
第八條
|
本會設委員若干名,由各團體會員依照下列分配名額自行選派,共同組織委員會。 |
||||||||||||||||||||||||||
第九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六人。
其產生辦法,先由各國及地區提名一人為候選人,再由懇親代表大會選出之。 |
||||||||||||||||||||||||||
第十條
|
本會設秘書一人,財政一人,核數二人,公關一人,或其他組別若干人,經由大會所在地推薦人選。 | ||||||||||||||||||||||||||
第十一條
|
各國及地區之委員應派之名額。分配如下:
|
||||||||||||||||||||||||||
第十二條
|
各國及地區可以自由設立分會或聯絡處。其組織辦法,由當地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
第十三條 | 本會懇親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三年召開一次。但亦可因應實際情況得隨時提前或押後召開,召開大會之地點由各國及地區輪流擔任。 | ||||||||||||||||||||||||||
第十四條 |
各國及地區之會員代表及委員,每次出席會員大會或委員會,其旅費及酒店費用, 一概自理,惟開會期間,由主辦單位招待膳食。 |
第 四 章 經費 |
|
第十五條 | 本會與各國及地區分會之經費來源,須要各自籌措。本會與各分會財政獨立。 |
|
|
第十六條
|
本會與各分會,可以接受宗親、各界人士或商號之贊助。 |
|||
第十七條 | 每逢舉行會員大會,主辦單位需款浩大,除每位代表酌量徵收報名費外, 各國及地區會員團體與宗親,應予大力支持。可以「賀儀」方式贊助之。 |
|
||
第十八條 | 本會與各分會財政保管辦法,由各國及地區自行決定之。 |
|
||
第十九條 | 本會如遇有某種重要事項,而本章程末有規定者,則由正副會長決定,或會員大會決定。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如末經列明會議程序及細則者,一律安照常規辦理。 |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如有末盡善處,得由下屆會員大會修正之。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於本屆(第三屆)委員大會通過後,即日起施行。 |
世界余氏第三屆懇親大會於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在美國加州蒙特利公園市召開,並通過施行此章程 (二零零零年 新修訂會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