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World Yee Family
Association
世界余氏宗親總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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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修訂版) |
第 一 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世界余氏宗親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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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稱:「THE
WORLD YEE FAMILY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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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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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宏揚祖德、敦親睦族、加強宗親聯系、促進情誼和諧為宗旨。 | ||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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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在香港德輔道中三零四號余氏大廈十一樓,香港余氏宗親會。 |
第 二 章 會員 | ||
第五條 | 本會不設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單位。 |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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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及地區之余氏宗親團體,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
第 三 章 組織 | ||
第七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以會長執行其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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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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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委員若干名,由各團體會員依照下列分配名額自行選派,共同組織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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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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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長一人,各國及地區設副會長一人。
其產生辦法,先由各國及地區提名一人為候選人,再由懇親代表大會選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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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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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秘書一人,財政一人,核數二人,公關一人,或其他組別若干人,經由大會所在地推薦人選。 | ||||||||||||||||||||||||||||||||||||||||||
第十一條 | 本會委員及職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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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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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及地區之委員應派之名額。 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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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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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及地區可以自由設立分會或聯絡處。
其組織辦法,由當地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
第 四 章 會議 | ||
第十四條 | 本會懇親代表大會,原則上每三年召開一次。 但亦可因應實際情況得隨時提前或押後召開,召開大會之地點由各國及地區輪流擔任。 |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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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及地區之會員代表及委員,每次出席會員大會或委員會,其旅費及酒店費用,
一概自理,惟開會期間,由主辦單位招待膳食。 |
第 五 章 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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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與各國及地區分會之經費來源,須要各自籌措。本會與各分會財政獨立。 | |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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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各分會,可以接受宗親、各界人士或商號之贊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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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每逢舉行會員大會,主辦單位需款浩大,除每位代表酌量徵收報名費外,各國及地區會員團體與宗親,應予大力支持。 可以「賀儀」方式贊助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與各分會財政保管辦法,由各國及地區自行決定之。 |
第 六 章 附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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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如遇有某種重要事項,而本章程末有規定者,則由正副會長決定,或會員大會決定。 |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如末經列明會議程序及細則者,一律安照常規辦理。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如有末盡善處,得由下屆代表大會修正之。 | ||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於本屆(第五屆)代表大會通過後,即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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